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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 :2014-09-12 来源: 浏览:

雅社科〔2014〕27号

雅安市社科联

关于印发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

经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各县(区)社科联,市级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:

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已经讨论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雅安市社科联

2014827

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

2014年7月31日主席办公会通过)

为加强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(以下简称“规划项目”)资助经费(以下简称“项目经费”)的管理,根据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、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 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。

第二条 项目经费由雅安市社科联负责管理。市社科联根据市规划项目的资助项目类型(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)、数量,提出资助金额并执行。

第三条 项目经费属于国有资产,其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制度。

第四条 项目经费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五条 立项资助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情况确定。其中委托项目资助1-5万元;重点项目资助0.3-0.5万元,一般项目资助0.1万元。

第六条 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,限于规划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,主要包括:资料费、调研差旅费、会议费、计算机使用等费、劳务费、出版印刷费、咨询费等。

第七条 规划项目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。专家评审费由市社科联支付。

第八条 项目经费一次核定,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,在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。未通过验收结项的,不予拨付。

第九条 经费拨付后,规划项目管理单位单独建账,单独管理,专款专用,项目经费不得转出单位。

第十条 规划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。

第十一条 规划项目一经批准,不得无故终止。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者,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。

第十二条 市社科联和规划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、检查权。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停止拨款、撤销规划项目等处理措施。

第十三条 规划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,以备财务、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联检查。 

第十四条 规划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并可适当提供项目经费配套。

第十五条 本办法自二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。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联。

雅安市社科联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