雅社科〔2014〕27号
雅安市社科联
关于印发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
经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区)社科联,市级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:
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已经讨论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雅安市社科联
2014年8月27日
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
(2014年7月31日主席办公会通过)
为加强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(以下简称“规划项目”)资助经费(以下简称“项目经费”)的管理,根据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、《雅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。
第二条 项目经费由雅安市社科联负责管理。市社科联根据市规划项目的资助项目类型(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)、数量,提出资助金额并执行。
第三条 项目经费属于国有资产,其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制度。
第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五条 立项资助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情况确定。其中委托项目资助1-5万元;重点项目资助0.3-0.5万元,一般项目资助0.1万元。
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,限于规划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,主要包括:资料费、调研差旅费、会议费、计算机使用等费、劳务费、出版印刷费、咨询费等。
第七条 规划项目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。专家评审费由市社科联支付。
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,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,在规划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。未通过验收结项的,不予拨付。
第九条 经费拨付后,规划项目管理单位单独建账,单独管理,专款专用,项目经费不得转出单位。
第十条 规划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。
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一经批准,不得无故终止。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者,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。
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和规划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、检查权。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停止拨款、撤销规划项目等处理措施。
第十三条 规划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,以备财务、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联检查。
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并可适当提供项目经费配套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。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联。
雅安市社科联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